砂拉越诗巫一名35岁陈姓男子因涉及偷窃、吸毒及拥毒案,在法庭承认4项控状后,因无力缴付多项罚款,最终合计须入狱21个月。

被告首先面对一项建筑物内偷窃控状,指他于2026年7月3日中午12时30分,在英雄路一栋建筑物内,偷走塑料袋、电线等物品,抵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

根据案情,原告于当天中午发现多件物品不翼而飞,包括电线、食品包装容器、塑料袋及灯具等,估计损失约2000令吉,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较后在同一天逮捕被告。

被告在庭上认罪后求情,声称自己以为有关物品是被丢弃的东西,因此才拿走,并表示只是想换取生活所需。

承审推事下判时指出,法庭已考量人工智能系统建议刑罚、控辩双方陈词,以及法庭过去处理多宗类似案件的经验。推事也提到,此类罪行对社会造成影响,必须兼顾公共利益、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

不过,法庭也把被告认罪因素纳入考量,最终就偷窃罪判处他监禁5个月。

除了偷窃案,被告也面对两项吸毒控状。控状指他分别于2025年3月14日下午1时30分,以及2023年10月24日中午12时55分,在警局接受尿检时,被验出体内含有安非他命及冰毒成分。

两项吸毒控状皆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法庭针对两项吸毒罪,各判被告罚款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分别以监禁3个月取代。

被告另被控于2022年8月14日下午5时,在南兰路一间商店被发现拥有1.43克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

这项拥毒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法庭判处被告罚款42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10个月取代。

由于被告无力缴付吸毒及拥毒案的罚款,他须以监禁16个月取代罚款;加上偷窃罪的5个月刑期,合计须坐牢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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