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指控丈夫在婚姻期间与军中同袍的妻子发展婚外情,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求偿150万新台币。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丈夫须赔偿30万新台币,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台湾法院判决书,这对夫妻结婚已有17年。原告指出,丈夫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与一名军中同事的妻子发生婚外情,双方至少发生4次性行为。事件曝光后,丈夫也因此接受军方调查并遭记大过处分。
原告表示,自己直到2024年6月才得知丈夫外遇一事,因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150万新台币精神损害。
面对指控,丈夫辩称,自己的行为并未严重侵害配偶权,且妻子早已原谅此事,同时主张对方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请求权时效。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户籍资料、军方会议纪录及惩处文件等证据,足以证明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已严重侵害配偶权。
至于丈夫声称已获得妻子原谅,以及妻子早在2019年便知悉事件,因此诉讼已超过时效,法官指出,对方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说法,因此不予采信。
法官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身分、经济状况及案件情节后,最终判决丈夫须赔偿妻子30万新台币较为适当。案件目前仍可提出上诉。
根据台湾民法,若配偶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及配偶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一方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实际赔偿金额仍须由法院依据个案情况综合审酌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