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争法企业可透过和解机制取得罚款折扣,但最高40%并不等于所有案件自动享有同样减免。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长拿督阿米占强调,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在处理个案时,仍会根据案情、影响及涉案企业配合程度逐一评估。
阿米占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为《2026年竞争法(修正)法案》总结辩论时说,部分国会议员担心最高40%折扣过高,可能削弱惩罚作用;但他说明,折扣幅度不会由单一委员决定,而必须经整个委员会集体作出判断。
他说,委员会在考虑是否给予折扣及折扣幅度时,会评估案件价值、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对其他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涉案企业在调查过程中是否充分配合。
阿米占指出,委员会也会考虑和解是否有助节省程序时间、减少执法资源消耗,以及涉案企业日后是否持续遵守竞争法令。换言之,和解折扣并非单纯为了减轻处罚,而是作为提升执法效率和推动合规的一项机制。
他也以其他司法管辖区为例说明,类似和解折扣制度并非马来西亚独有。新加坡最高折扣可达30%,英国最高20%,欧盟介于20%至30%,印度为15%,香港则可达50%,纽西兰为20%。
阿米占表示,政府理解外界对企业可能“以折扣换轻罚”的担忧,因此法案设计中保留委员会判断权,确保折扣只在符合公共利益、执法效率和企业配合等条件下才会给予。
另一方面,他也回应为何这次修法没有纳入企业并购管制制度。阿米占说,政府现阶段的首要工作,是先加强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的执法能力,因此企业并购管制将留待第十三大马计划期间推动。
他说,现阶段修法重点在于强化现有竞争制度,包括扩大竞争委员会权力、引入新的执法工具、和解机制及上诉机制,而不是一次过把所有改革内容纳入同一法案。
阿米占也解释,法案第64A条文加入吹哨者保护机制,是因为现有《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主要适用于刑事不当行为,而竞争法处理的是民事违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竞争法框架内另设相关保护。
他说,若没有专门条款,涉及竞争法违规线索的举报人,未必能受到现有吹哨者保护法令保障。这项安排可鼓励更多内部人士提供资料,协助当局调查反竞争行为。
竞争法修正通常牵涉执法效率、企业合规成本及市场公平之间的平衡。对消费者而言,真正关键在于当局是否能有效打击垄断、操纵价格、围标及其他反竞争行为;对企业而言,清楚规则、稳定程序和可预期执法,也有助于减少市场不确定性。
《2026年竞争法(修正)法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完成二读,并以多数票通过。该法案将于下周一进入委员会阶段辩论;《2026年竞争委员会(修正)法案》也将在同日提呈下议院二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