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士林地院审结一起涉及亲属间性侵的案件,一名男子被控趁妻子的胞姊酒醉熟睡、无法抗拒时,侵入对方阴道并取出其放置的阴道避孕环。男子否认犯行,但法院认为其说法与证据不符,最终依乘机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指出,涉案男子阿强与被害女子小花均为化名,两人关系特殊,阿强是小花胞妹的丈夫。案发于前年凌晨,阿强前往小花住处,当时小花前一晚曾与胞妹饮酒,之后在房内熟睡。
小花隔天醒来后,发现阿强人在房内,手上拿着原本应放置在她阴道深处的避孕环。她事后前往医院验伤,案件随后由警方通报士林地检署侦办。
检方认为,阿强明知小花因酒醉熟睡,处于不能或不知抗拒状态,却趁机以不详方式侵入其阴道,并取出她自行放置的避孕环,因此依刑法乘机性交罪起诉。
本案关键争点,是避孕环究竟由谁取出。判决中特别说明,案中所指并非放置于子宫内、需由医生处理的子宫内避孕器,而是可由使用者自行置入阴道深处的阴道避孕环。根据相关卫教资料,这类避孕环一般可由使用者自行放置及取出。
小花供称,自己案发前一晚喝酒后回房睡觉,隔天醒来时发现阿强压在身上。她将对方推开后,看见阿强手中拿着她的避孕环,而原本穿在身上的内裤也已不在身上。
她也证称,事后在超商与胞妹、胞弟等人当面对质时,阿强曾承认把避孕环从她体内取出。法院审理时,认为小花对于醒来后看见阿强持有避孕环、以及对质时听见对方承认等主要情节,前后陈述一致。
阿强则否认侵害,辩称自己当天只是进入房间找小花理论。根据他的说法,小花醒来后自行取出避孕环,他只是将避孕环抢走,并未压制对方,也没有侵入行为。
辩方也主张,小花案发时酒醉,记忆可能不清楚,加上验伤未见明显新伤,无法证明阿强曾对她作出侵入行为。
不过,法院并未采信阿强说法。法官指出,小花胞弟证称,小花验伤时明显哭过;在超商谈话期间,当听见阿强说出“把手放进去”等话语时,小花情绪崩溃。小花与胞妹之间的LINE对话,也曾提及避孕环被取出、内裤不见等内容。
DNA鉴定结果同样成为法院判断的重要依据。判决指出,小花外阴部棉棒以及避孕环表面微物,均验出与阿强型别相符的男性DNA;阴道深部棉棒检体,也不排除混有阿强DNA。
合议庭综合被害人陈述、亲属证词、对话纪录、采证资料及DNA鉴定结果后,认定阿强趁小花酒醉熟睡、不能抗拒时侵入并取出避孕环,构成乘机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性侵案件不一定都会留下明显外伤,尤其当被害人处于酒醉、熟睡或无法抵抗状态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被害人陈述是否稳定、相关证人说法、通讯纪录、现场迹证及DNA鉴定来判断事实。本案判决也显示,亲属或熟人关系并不会排除犯罪成立,关键仍在于是否违反当事人意愿,以及对方当时是否具备抗拒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