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被送往亨利葛尼学校的砂拉越少年被告,因古晋机场路一宗造成5人死亡的车祸案,刑罚如今被高庭改为监禁6年。
高庭今日批准控方上诉,撤销推事庭早前判处被告送往亨利葛尼学校至21岁的裁决,并以6年监禁取代。刑期从2025年6月16日算起,少年服刑期间不得与成年囚犯接触。
此案由高庭法官拿督法里兹哥欣审理。控方由副检察司萧聪慧代表,少年被告则由律师杨仪琳代表。
案件发生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约3时10分,地点在古晋实都东巴鲁路段。控状指,被告当时驾驶继母的宝腾赛佳轿车时鲁莽驾驶,车辆失控驶入反方向车道,酿成5名道路使用者死亡。
5名死者分别是15岁的乔治及加彬、42岁的纳兹鲁哈秦及凯莉安,以及41岁的旺凯鲁。少年被告较早前已在推事庭承认相关控状。
推事庭于2025年6月16日原判被告送往亨利葛尼学校,直至他年满21岁为止。不过,控方过后提出上诉,要求高庭重新审视有关刑罚。
高庭在判词中指出,原审裁决涉及法律错误。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75条文,法庭只能判处未成年犯送往亨利葛尼学校最长3年,而不是直至21岁。
法官说明,即使有关拘留期需要延长,最多也只能延长6个月,而且这项权限属于监狱总监,并非法庭可自行决定。因此,原审推事援引条文错误,导致刑罚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相关裁决必须撤销。
控方在上诉中主张,被告案发时已超过14岁,因此根据儿童法令第91(1)(h)条文,法庭可对他判处监禁刑罚。
法官接纳控方立场,并认为本案造成5人死亡,其中包括2名未成年人,后果极其严重。若仅以最长3年、另加最多6个月的亨利葛尼学校拘留处理,无法充分反映罪行严重性。
控方也强调,量刑不能只着眼于被告年纪或悔意,也必须兼顾公众利益、受害者家属所承受的损失,以及道路安全所涉及的公共责任。
高庭最终裁定,以监禁6年取代原本的亨利葛尼学校裁决。不过,法官也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相关部长仍可依据儿童法令第78条,将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犯转送至亨利葛尼学校。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10年监禁,并可面对2万至5万令吉罚款。
涉及未成年被告的刑事案件,法庭一般会在改造、教育与社会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但一旦案件后果涉及多人死亡,量刑也必须回应公众对道路安全与司法公正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