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丰原区一名男子因长期在巴士站注视陌生女子,并靠近小声说出“我喜欢你”,让对方感到害怕不适,最终被依《性骚扰防治法》裁罚2万元新台币(约2566令吉)。男子不服提告,但法院审理后认定行为构成性骚扰,驳回诉讼。
根据判决书,事件发生于2024年9月9日下午约5时,女子“小美”(化名)当时在台中丰原区中正路公车站等车,发现一名廖姓男子站在附近不断盯着她。
随后,廖男走近小美,并低声说出“我喜欢你”等话语,让小美感到不安,随后前往警局提出申诉。
台中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审议会调查后认为,廖男的行为符合《性骚扰防治法》规定,因此开罚2万元。
不过,廖男不服处罚,先后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他辩称,自己从事回收工作,平时会在巴士站附近寻找可回收物品,虽然觉得小美“乖巧”,但否认曾靠近告白。
小美则表示,自己与廖男并不认识,也没有理由恶意指控对方。她称,过去等车时就曾发现廖男频繁出现在附近,并多次注视她,直到对方开口告白后,她感到害怕,立即联系母亲并报警。
她也提供监视器画面作为证据,显示廖男先站在后方骑楼区域观察她,之后移动到附近位置,最终靠近表达好感。
法官审理后指出,《性骚扰防治法》所规范的行为,包括不受欢迎的追求、跟踪、观察等,只要造成他人人格尊严受损、产生畏惧或冒犯感受,即可能构成性骚扰。
法院检视双方说法及监控画面后,认定廖男确实有持续注视及告白行为,且已影响女子心理感受,因此判定处罚并无不当,驳回男子请求。目前案件仍可继续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