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因住处出现蟑螂,请男子到房内协助处理,没想到对方进门后竟偷拍她放在床上的贴身衣物,还把照片传给另一名女性友人并发表不当言论。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侵害隐私权,二审将精神慰抚金从新台币12万元(约1万5700令吉)调整为8万元(约1万460令吉)。

判决指出,事件发生在2023年10月17日凌晨。女硕士因房内出现蟑螂,临时以新台币500元(约65令吉)请林姓男子前往住处帮忙处理。

林男进入房间后,看见女子的内裤放在床上,竟拿出手机拍照,并将照片传给另一名女性友人观看。判决内容显示,林男还在讯息中写下「湿湿的」、「是不是要勾引我」、「她这样是不是在色诱我」、「是吧,这个女生是在色诱我吧?」。

事件后来由收到照片的女性友人转告女硕士,女硕士得知后相当愤怒,认为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遂提告性骚扰,并向林男求偿新台币20万元(约2万6200令吉)。

台南地院简易庭一审认为,内裤属于高度私密的贴身衣物,即使照片拍摄范围包含整个房间,林男未经同意拍摄并传给他人观看,已构成对女方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判他须赔偿新台币12万元精神损害。

林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主张,照片只给一名女性友人看过一次,并未在网络或其他管道广泛散布,也不属于持续性侵害,因此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台南地院合议庭审理后,仍认定林男的行为已侵害女方隐私权,但进一步考量双方学历、经济状况、侵害情节及照片传播范围等因素,认为原判金额可作调整,最终改判林男赔偿新台币8万元。

法院强调,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私密物品并对外展示,并不会因为只传给一人就当然免除责任。尤其事发地点是在女方私人住处,相关物品又属于贴身衣物,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

这起案件也提醒,进入他人住家协助处理事务,并不代表可以任意拍摄房内物品。即使没有拍到本人,只要内容涉及高度私密生活范围,并在未经同意下外传,仍可能构成侵权,甚至引发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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