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持续逾10年的婚姻关系因丈夫与女同事过从甚密而闹上法庭,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的互动已超越一般社交界限,构成侵害配偶权,判决须共同赔偿妻子40万元新台币精神慰抚金。

根据判决内容,女事主小芸(化名)发现丈夫阿明(化名)近年经常以工作为由晚归,回家后也长时间独自使用手机。由于登记在她名下的轿车平日由丈夫驾驶通勤,她在检查车辆行车记录器时,发现丈夫下班后多次前往女同事小雯(化名)的住处。

小芸随后进一步调阅行车记录器录音及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记录,发现车辆曾多达107次往返小雯住家附近,双方也曾私下出游。相关录音内容显示,两人曾谈及感情、婚姻及亲密关系等话题,因此让小芸认为两人的关系已超出一般同事往来范围,并对其婚姻造成影响。

庭审期间,阿明与小雯承认双方确实存在不适当的亲密互动,已超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际,但否认妻子所指的部分情节,并主张相关行车及收费记录不足以直接证明侵害配偶权。

法院指出,婚姻关系受法律保障,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侵害配偶权并不以发生性关系为必要条件,只要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已明显超出社会一般认知所能接受的范围,并足以影响婚姻共同生活,即可能构成侵权。

法官综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后认为,两人的互动已逾越一般社交界限,对婚姻关系造成负面影响,也导致妻子承受精神痛苦,因此认定侵害配偶权成立。

在评估当事人学历、收入、财务状况,以及婚姻受损程度和精神损害情况后,法院裁定阿明与小雯须连带赔偿40万元新台币,并支付相关利息。至于小芸提出的其余赔偿请求,则未获支持。

配偶权诉讼近年来在台湾时有出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综合双方互动方式、往来频率、通讯内容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判断,而不单纯以是否发生通奸行为作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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