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与前经理人余毓兴之间缠讼多年的合约纠纷终于告一段落。香港高等法院今日裁定张柏芝胜诉,并下令原告余毓兴承担案件讼费。
根据香港媒体报道,余毓兴及其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早前入禀法院,指双方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签署《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两部电影合作协议,并声称曾预支总额4276万港元(约2217万令吉)片酬,同时计划安排张柏芝出演6部电影。
余毓兴随后指控张柏芝未按协议履行合作内容,因此向她追讨至少1276万港元(约662万令吉)违约赔偿,双方争议持续多年。
对此,张柏芝在庭上否认有关指控,并表示余毓兴所提及的电影计划当时根本尚未落实,无论剧本、导演或演员阵容都未正式敲定,因此不存在拒绝参演的问题。她也否认收取对方所指的276万港元订金。
此外,张柏芝强调自己从未签署所谓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并质疑相关文件真实性,认为签名并非出自本人。她同时指出,后来也是余毓兴方面没有再安排她参与相关电影项目。最终,高等法院裁定张柏芝胜诉,为这场历时多年的法律纠纷画下句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