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位于霹雳州和丰、生产花生风味食品的公司,因在产品上使用伪造清真标志,今日在江沙地庭认罪,被判罚款2万1000令吉。
该公司由64岁董事黄鸿杰(译音)代表出庭。在法官努哈菲扎面前,当通译员以国语宣读控状后,被告当庭认罪。
根据控状,被告于2025年11月3日上午,在和丰大路工厂内,于七款花生食品包装上标注“清真”字样,但相关标志并未获得有效认证,因而触犯《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志)法令》第4(1)条文。
该罪行可在同一法令第8(a)条文下被判刑,初犯最高可罚款20万令吉,再犯可高达50万令吉罚款。
案件由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霹雳州执法组检控官慕哈末哈尼夫主控。涉案公司未聘请律师。
案情指出,此案是在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与霹雳州伊斯兰宗教局联合突击检查中揭发。当局发现,该工厂产品虽印有清真标志,但经宗教局核实,该标志并未获授权。
进一步调查显示,被突击的工厂本身并未持有马来西亚清真认证,而公司在连登路另一家工厂则确实持有有效认证。
被告在求情时表示,涉事工厂在案发后13天,即2025年11月16日,已成功更新清真认证。
他解释,该事件属于技术性错误,因包装使用了另一间已获认证工厂的地址信息。事后公司已立即停止生产、更正包装并撤除相关标志。
控方指出,清真认证涉及穆斯林群体权益,属高度敏感议题,因此请求法院判处适当刑罚以示警戒。
最终,法庭除罚款2万1000令吉外,也下令充公涉案七款花生产品,共计15罐及646件、总重约211.6公斤的产品,并交由政府销毁。
被告在庭外已缴清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