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高庭裁定,一名女子在童年时期被母亲单方面改信伊斯兰的登记仍属有效,并拒绝撤销其宗教身份申请,认为联邦法院2018年“英迪拉案”裁决不适用于更早之前完成的改教个案。
现年28岁的申请人出生于兴都教家庭,其母亲于2005年改信伊斯兰,并在2009年于未获父亲同意下,安排当时11岁的她改信伊斯兰。
她随后入禀法庭,要求宣判其宗教转换从一开始便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为兴都教徒。她声称,自己是在兴都教环境中长大,经常参与庙宇活动及宗教仪式,对伊斯兰教缺乏认识,也指自己是被迫改教。
不过,司法专员拉惹瑟嘉兰在74页判词中指出,联邦法院在2018年“英迪拉起诉霹雳州伊斯兰宗教局”案中,虽然裁定未成年人改信伊斯兰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同意,但有关裁决具有前瞻性效力,并不影响该案之前已完成登记的宗教转换。
他说,这意味着2018年前完成的改教程序,不受“双亲同意”原则影响,即使当时未获得父母双方正式同意,也不自动失效。
法官也认为,该女子的改教程序表面上符合2002年《马六甲伊斯兰行政法令》相关规定,因此驳回她被强迫改教的说法。
判词指出,其母亲于2025年提交的宣誓书内容,与申请人在2009年签署的法定声明存在矛盾,法庭因此未接受相关说法。
此外,法官表示,“信奉”与“实践”宗教在宪法层面属于不同概念,即使申请人平日实践兴都教,也不代表她并未信奉伊斯兰,尤其官方记录及她成年后的行为,并未显示她完全否认伊斯兰身分。
因此,高庭拒绝谕令马六甲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州政府及国民登记局,更改申请人的姓名及宗教资料。
不过,法庭没有谕令任何一方承担诉讼费用。法官指出,若诉讼费用过高,可能会影响公众日后针对宪法、身分认定及司法权限等课题提出诉讼的意愿。
法官同时提到,“英迪拉案”虽然已成为重要判例,但围绕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对“父母”定义的诠释,仍存在若干未解决的宪法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