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涉及大耳窿纵火案件的32岁男子,上个月因蓄意纵火烧屋罪被判监禁66个月,今日在峇株巴辖地庭再度面对相同罪名,在认罪后再被判监72个月。由于两项刑期分开执行,他最终需服刑共138个月(约11年5个月)。

据《大都会日报》报道,被告莫哈末哈纳菲阿末(32岁)被控于4月11日下午5时16分,在新加兰娜加丽雅花园(Taman Nagaria)向一间屋子投掷汽油弹,导致一名62岁屋主的住家受损。

控状指出,被告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436条文(蓄意纵火烧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

案情显示,事发时受害者前往其出租屋检查时,发现泊车位有烧焦痕迹,随后报警处理。警方展开调查后,在古来太子城逮捕被告及其妻子。

调查过程中,警方在其妻子的手机中发现一段影片,显示被告向屋子投掷汽油弹的过程。进一步调查还揭露,被告每次执行泼洒可燃物的行为,可获得200至300令吉报酬。

庭审期间,法庭亦播放相关视频,画面显示被告在作案前将手机放置在路面进行拍摄。

被告此前于4月30日已在昔加末地庭因同样罪行被判监66个月。此次再被判72个月刑期,法官奥斯曼阿芬迪在宣判前亦向被告询问作案动机及是否受人指使。

本案由主控官莎丽法娜塔莎负责,被告则未委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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