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部一宗婚姻侵权诉讼近日有了判决结果,一名男子指控前妻在婚姻关系尚未结束前,与一名童年玩伴发展不正当关系,甚至在离婚前已怀孕,并在离婚后为对方产子。法院审理后,没有采信两名被告的说法,裁定两人须连带赔偿男子30万新台币(约(3万7700令吉));案件目前仍可上诉。

根据台媒报道,原告在诉状中指出,前妻小美(化名)与阿强(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发展为男女关系,并发生性行为,最终还生下一名孩子,认为两人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权益,因此向法院提告,求偿60万新台币(约(7万5400令吉))。

不过,小美在庭上否认有关指控,称自己与阿强只是认识,并无正式交往。她也表示,自己与丈夫早已感情失和,双方在2024年就已分房、分居,并开始讨论离婚,婚姻关系事实上早已名存实亡。

她进一步主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已写明彼此放弃对对方其他财产与非财产请求权,也放弃相关民刑事诉讼权利,因此前夫无权再就此提出赔偿要求。

阿强方面则辩称,他并不知道小美当时仍处于婚姻关系中。他称,小美曾多次向朋友强调自己是单身,社交媒体形象也一直如此,直到2024年5月才告知自己已与丈夫分居,因此他是基于相信对方说法,才与其发生关系。

不过,法院认为,即使夫妻之间早已不睦,也不能据此合理化在正式离婚前,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生子的行为。法官指出,婚姻关系是否破裂,与是否仍具法律效力,是不同层面的判断,不能混为一谈。

针对离婚协议是否已涵盖这类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指出,原告是在离婚后才知道孩子的事情,因此很难认定他在签署协议当下,已经明确知道相关事实,并有意放弃对此类侵权行为求偿的权利。

至于阿强是否真的“不知情”,法院同样没有采信。判决指出,阿强与小美原本是幼年相识,近年恢复联络后,也曾与原告及其他友人一起外出钓鱼,既然双方曾有社交往来,他对小美仍有配偶、婚姻关系尚未结束的情况,应有一定认知。

法官认为,就算阿强声称自己只是相信小美说法,也难以完全免责,至少不能认定其毫无过失。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两人均应负起相应责任,并裁定连带赔偿原告30万新台币(约(3万7700令吉))较为适当。

这类案件也反映,在婚姻尚未正式解除前,即使夫妻已分居或关系恶化,法律上仍可能认定双方负有婚姻忠诚义务。尤其当相关行为涉及怀孕、生子等具体事实时,往往更容易成为法庭审酌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上一则新闻轿车失控坠入桥底 司机不幸当场身亡
下一侧新闻气象局清晨发警报 4州多地雷雨豪雨来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