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房地产女经纪在接受医美疗程时不幸身亡,涉案医生因疏忽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控方在庭上要求法官判处被告入狱一年半至两年。
37岁的被告陈斌益医生,面对一项疏忽致死及三项提供未注册与过期医疗产品的控状。他对所有指控不认罪,其中疏忽致死一项已于2024年开审,法官早前裁定罪成,其余控状暂未审理。案件今日进入判刑陈词阶段,并定于5月14日宣判。
案件源于2019年3月8日,31岁的房地产经纪刘丽婷在滨海中心购物坊一间医美诊所接受疗程期间,突发抽搐并心脏骤停,送院抢救后昏迷5天不治。
控方指出,被告在无医疗必要的情况下,为死者注射乙二胺四乙酸(EDTA),且剂量过高、注射速度过快,引发中毒反应,最终导致死亡。EDTA在新加坡被禁止用于医疗用途,尤其不可用于螯合疗法。
根据案情,被告在接受卫生部调查时曾承认注射EDTA,但庭审时改口称治疗尚未开始,并指自己因事发后承受巨大压力,在录口供时“误解问题”。
不过控方反驳称,两名诊所助理的证词、死者体内检出的EDTA成分及死因报告,均清楚指向被告曾进行注射,其说法不可信。
此外,被告在死者送院后,未向急救医生透露注射EDTA一事,仅称对方准备接受面部填充,被指刻意隐瞒事实,误导医疗人员。
辩方则求情称,被告为初犯,案件属于一次判断失误,若被判重刑将断送其14年行医生涯,恳请法庭判处6至8个月监禁。
死者家属则表示,死者生前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也无心脏病或癫痫病史。
控方强调,被告明知EDTA可能带来严重副作用,却仍基于商业利益施用该疗法,且未采取基本安全措施,包括监测生命体征及血钙水平,所使用剂量更达安全上限的两倍。此外,被告本可中止疗程,却继续进行第二次注射,大大提高致命风险,行为绝非单纯疏忽。
控方因此坚持要求法庭判处被告一年半至两年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