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海底隧道案周一再现程序争议,控方在案件续审期间申请修改涉及林冠英的控状,要求删去控状中的“收取”字眼;对此,辩方认为此举关系案件核心内容,并非单纯技术调整,因此要求时间整理法律依据回应。
地庭随后接纳辩方申请,允许双方先准备相关法律论点,并把此项争议定在明日再作进一步陈词和聆听。
控方在庭上说明,申请修改控状的做法,主要是配合法律条文的适用方式。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指出,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所处理的,并不以“收取”或“索要”作为唯一构成重点,而是围绕贿赂行为本身,因此控方提出删去“收取”一词。
他也强调,控状所涉及的330万令吉数额并没有改变,案件基础并未因删字而被推翻,辩方仍可继续沿用原有立场,即林冠英不曾收取有关款项,因此不应视为对辩方造成不公。
不过,辩方律师蓝卡巴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被要求删去的字眼并不是枝节问题,而是控状中的关键要素。按其说法,辩方在过去审讯过程中,正是围绕“收取”这一点提出质疑,并借此挑战相关证供与证人可信度。
他向法庭表示,若控方在案件审讯已进行6年后、且已进入后期阶段时,才提出移除相关字眼,势必影响辩方原本构建的抗辩方向,也使先前围绕该要素展开的辩护论点是否仍具相关性,出现新的疑问。
蓝卡巴星进一步指出,辩方并非有意拖延审讯,而是希望法庭在作出决定前,能参考完整法律依据,以便更稳妥处理这项涉及控状核心内容的申请。
法官阿祖拉在听取双方初步说法后,决定先给予时间,让控辩双方准备相关法律依据,并把案件中这项修改控状申请,留待明日正式听取陈词。
在处理这项程序问题的同时,案件主审部分并未完全停下。控方同日继续传召第37名控方证人、争议性商人卡纳拉嘉出庭,并接受辩方交叉盘问。
从法庭程序来看,控状一旦涉及关键字眼调整,往往不只是文字删改,而可能牵动控方举证方向、辩方抗辩策略,以及法庭如何理解控罪构成要件。也正因如此,即使只是删去一个词,在审讯进入后段时提出,往往都会成为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程序焦点。
目前,法庭尚未就控方是否可正式修改控状作出最终裁定,相关争议仍有待明日双方进一步陈词后,由法庭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