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办公室争执,最终让公司为“情绪化管理”付出代价。中国上海一名任职多年的部门经理,在与老板发生口角后被当众喝斥“滚”,随后离开公司未再返岗。公司其后以连续旷工为由将他解雇,但案件进入二审后,法院改判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15万9800元人民币(约10万5000令吉)。

根据中媒报道,涉事男子丁力(化名)自2012年起在上海一家企业任职,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年5月15日,他与老板因工作问题起争执,过程中老板情绪失控,当众叫他“滚”。丁力随后离开公司,自此未再回去上班。

不过,法院审理时指出,丁力离岗后,公司并未即时要求他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发出清楚明确的返岗通知。直到5月29日,丁力主动询问是否可以复工时,老板仅回复“回家等”,并未进一步交代其工作安排或劳动关系状态。

之后,公司在6月9日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丁力的劳动合同。丁力对此不服,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随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曾认定他构成旷工,但二审法院推翻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老板当众说出“滚”,确实容易让员工理解为公司已无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加上公司事后没有明确通知员工返岗,也未履行催告程序,导致丁力对自己是否仍属在职状态产生合理误解。

法院进一步指出,丁力没有回公司上班,并不属于带有主观恶意的旷工行为,问题关键在于公司后续处理失当,因此最终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15万9800元人民币(约10万5000令吉)。

这起案件也反映,企业在处理员工缺勤、纪律处分或终止雇佣关系时,不能只依赖口头表达,尤其不能在争执中使用带有驱赶意味的情绪化字眼。若公司之后又没有书面通知、催告返岗或说明处置依据,日后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相关表述很可能被视为造成误解的重要因素。

法院也借此提醒,企业若发现员工未到岗,应尽快以正式方式联系,并清楚说明返岗要求及法律后果;在解雇员工时,也应有明确程序与书面依据。否则即使公司主张员工旷工,也未必能获得法院支持,反而可能因程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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