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一批投资损失者今日集体发声,要求执法单位重新检视一宗涉及巨额资金的投资案处理方式。他们不满有关公司早前虽已遭国家银行处罚,但涉案人士至今未见面对刑事审讯,质疑单靠罚款不足以阻吓类似案件重演,也无法回应受害者追讨公道的诉求。
代表受害者发言的大马国际人道组织总秘书拿督希山慕丁指出,目前该组织接触到的受害者共有107人,累计申诉损失约5900万令吉,但相信实际受影响人数与金额,可能远高于现有统计。
他说,相关公司多年前曾推出与“航空公司”及“便利店加盟”有关的投资项目,并在2021年11月已遭国家银行联同多个执法单位采取行动。根据他们掌握的资料,该公司后来因触犯《2017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37(1)条文,被施以5000万令吉行政罚款。
不过,受害者一方认为,事件争议并未因罚款而结束。他们质疑,若一家公司因涉嫌非法吸纳公众资金而被处罚,相关负责人是否仍能继续从事类似业务,甚至继续接触投资者;若监管机构已作出行政处罚,是否也意味着不会再针对涉案个人展开进一步刑事追究。
希山慕丁在记者会上指出,若一宗案件涉及庞大资金流入,最后却只是缴付罚款了事,外界难免担忧会形成“以罚代刑”的观感。他说,这种处理方式一旦被视为惯例,恐怕会削弱法律应有的震慑力,也可能向社会释放错误讯号。
他也提到,受害者早前曾向警方报案,案件一度在《刑事法典》第420条文下展开调查,惟后来转交其他单位处理,最终被归类为已由国家银行处理的旧案,之后未见有新的刑事调查进展。
更令受害者不满的是,他们指称即使国家银行早在2023年已采取行动,但涉及2025年至2026年的新一批投诉,仍被并入旧案处理,令他们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若投诉时段、涉及款项及受害情况已有新增,相关单位应重新开档调查,而不是仅以旧案框架处理。
针对后续方向,希山慕丁主张,若案件涉及大批公众蒙受重大投资损失,仅靠行政罚款并不足够,执法单位应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并把案件提呈总检察署研究是否展开刑事提控。他认为,若涉案金额庞大,法律处理不应只停留在金钱处罚层面。
他也呼吁警方依据个别情况,重新检视是否援引《刑事法典》第420条文(诈骗)、第403条文(失信)或第409条文(刑事失信)调查,同时建议反贪污委员会在涉及资金流向与款项用途的部分介入查证。
在记者会上,数名受害者也现身说法,讲述自身处境。其中一名42岁林姓男子表示,他是在2019年出席一场于酒店举行的投资说明会后,因被介绍的商业模式、投资规模及回酬前景吸引,而投入约100万令吉。他说,当时身边多名朋友也一同参与,合计损失据称达到约千万令吉,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报。
另一名55岁刘姓受害者则说,自己曾长期投入资金,几乎每周追加投资,每月甚至动用约10万令吉个人储蓄,最终积蓄耗尽。他表示,如今不仅面对银行债务,还遭银行起诉,连公司也被迫关闭,经济情况陷入困境。
他说,目前最迫切的不是争论投资回酬,而是希望有关方面正视受害者处境,尽快采取进一步行动,至少让案件获得更完整调查,也让受影响人士看到追讨损失的一线希望。
这起事件再次引发外界对投资监管与执法衔接的关注。对于大规模公众投资争议,行政处罚固然是监管工具之一,但若社会观感停留在“罚款后仍可继续运作”,势必影响公众对金融监管体系的信心。尤其当受害者中包括长者,甚至有人动用公积金投入计划后血本无归,案件所引发的,已不只是个人损失,也涉及金融秩序与公众信任的问题。
据了解,受害者一方目前正考虑向总检察署提呈法律陈情书,要求发出调查指令,促使警方及国家银行重新审视案件,并推动新的调查程序。对他们而言,真正想看到的,不只是罚款数字,而是相关责任人是否会被带上法庭,在法律程序中接受应有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