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数位帐户与诈骗金流的案件后,裁定一名台湾男子无罪。法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主观上有协助诈骗集团犯案的意图,加上开户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认证资料与他并不相符,未达到可定罪的程度。

根据判决内容,阿辉(化名)被控在2024年4月间,把自然人凭证交给他人使用,并提供身分证及健保卡翻拍照片。检方指称,这些资料随后被用于申请3个银行数位帐户,再由诈骗集团以假投资话术诱导6名受害者汇款,合计损失166万元。

不过,案件进入审理后,法院把争点放在两个层面,一是阿辉是否明知相关资料会被用来从事诈骗,二是开户认证过程是否能直接连结到他本人。法官指出,涉案数位帐户开户时曾接收OTP简讯验证码,但相关门号持有人并不是阿辉,这与一般人头帐户案件中,由帐户名义人自行提供联络资料完成认证的情况并不一致。

阿辉则辩称,自己当时是为了借贷,才把证件资料交给放贷公司,没想到资料会被转作其他用途;若早知道会被用于诈骗,不可能同意提供。其辩护人也向法庭表示,阿辉长期在军中服役,成年后大多待在部队,接触外界金融资讯较少,对相关风险的警觉性也较低。

法院进一步指出,阿辉虽然把重要证件交给他人处理,这种做法本身并不妥当,事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取回证件或办理挂失,确实存在疏失;但从后续反应来看,他在发现自己名下莫名多出3个银行帐户后,并未置之不理,而是立即向警方报案,也曾联络内政部警政署反诈骗咨询专线求助。

法官认为,这一点与明知或默许帐户被用于犯罪的情形并不相同。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若无法证明被告具备帮助诈骗或帮助洗钱的犯意,法院就不能仅凭证件曾被交出、帐户曾被利用,便直接推定其有罪。

换言之,本案关键不在于证件是否曾流出,而在于检方能否完整证明阿辉与开户认证流程、诈骗金流运作之间存在明确连结。就现有证据来看,法院认为这条证据链仍有缺口,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嘉义地院最终依据“罪证有疑,利于被告”的证据原则,裁定阿辉无罪。案件目前仍可上诉。

这起案件也再次反映,个人证件、自然人凭证与翻拍资料一旦落入他人手中,即使本人未必被认定刑责成立,仍可能卷入后续调查甚至诉讼程序。对公众而言,借贷、开户或提供个资时若处理不慎,后果往往不只是资料外泄,还可能演变成难以自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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