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审理一宗前情侣纠纷案后,裁定一名男子强制性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法官审酌双方供述、相关对话内容及其他证据后,不采信被告指称自己遭前女友报复污蔑的说法,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这对男女原本同住在台中一处租屋单位,后来女方提出分手。2023年1月间,女方一度前往朋友家暂住,希望冷静处理关系;但因男方持续联络并寻找她,女方其后回到租屋处,打算把事情说清楚。

法院认定,两人当晚未能就分手问题谈出结果,男方一度提出先休息,等睡醒后再谈。岂料隔天准备出门上班前,男方提出希望“最后再爱一次”,在遭拒后,仍违背女方意愿,对她实施性侵。

被告在庭上否认犯行,主张两人当时仍是同居中的男女朋友,过程并未违背对方意愿。他也称,女方案发后没有立即报警,也未马上验伤,之后甚至仍与他吃饭、互动,后来还有寻觅住处等行为,因此认为控方说法不足采信。

他进一步辩称,自己即将赴美工作,年薪可达300万新台币,前女友是因为复合不成、心生不满,才提出指控,甚至借由案件影响他的前途。

不过,法院并未接受这套说法。判决指出,女方对于案发过程陈述具体,前一天到朋友家暂住时,身上已有瘀青,也曾向朋友反映遭受暴力对待,言谈中流露明显恐惧,这些情况都成为法院评估案情的重要依据。

此外,案发后的讯息内容也成为关键证据之一。根据判决,被告曾向女方发送带有道歉意味的讯息,提及自己“一时冲动”、担心对方离开,并询问对方是否受伤疼痛;而女方则在回复中明确质问,为何自己遭受伤害后,对方还能若无其事离开。这些内容也被法官列入综合判断范围。

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强制性交罪,因此作出有罪判决,判处3年10个月监禁。至于被告提出的报复、污蔑等说法,法官认为不足以推翻控方所建立的证据链。

这起案件再度引发外界关注的,是亲密关系并不当然等于持续同意。即使双方曾是情侣、曾有同居关系,法律上对身体自主与性自主的保障并不会因此消失;一旦违背当事人意愿,仍可能构成严重刑责。这也是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一再强调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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