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地庭27日审结一宗涉及残障女性受害者的性侵案,一名39岁保安员在认罪后,被判监禁10年及鞭笞5下。法庭同时谕令,男子服刑期间须接受康复辅导,刑满后还需接受警方为期一年的监督。
此案之所以受到关注,不仅因为受害者是弱势群体,也因为控方在庭上强调,被告明知女事主患有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及智力发展迟缓,仍对她下手,情况严重,法庭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先,作出具警示作用的判决。
根据控状,案发于今年1月30日晚上11时50分,地点在士姑来金成功花园一间住家。被告被控性侵一名29岁残疾女子,并被指在犯案时,清楚知道对方属于听障、语障及智力发展迟缓人士。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k)条文,也就是涉及性侵残障人士的罪行。根据相关条文,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监禁30年及鞭笞。
在求情阶段,代表律师指出,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希望法庭考量其身体状况,从轻发落。辩方称,被告月薪约2200令吉,目前患有爱滋病及白血病,需定期往返医院接受治疗,同时过去没有犯罪前科,也曾在寺庙参与义工服务。
不过,控方在陈词时反驳,指出案件不能只从被告个人处境出发,而应优先考虑受害者所面对的伤害与社会整体利益。副检察司诺法迪拉强调,被告显然利用受害者的障碍与脆弱处境犯案,情况不容轻看。
控方也指出,被告明知自己患病,却仍对受害者施暴,令女事主额外面对健康风险,因此法庭有必要施以严厉刑罚,以反映罪行严重性,并发挥阻吓作用。
法官玛蒂哈在听取双方陈词后,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根据庭上资料,此案辩方由律师奥玛古迪以义务方式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