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年法律拉锯,一名73岁商人终于在车牌归属争议中胜诉。上诉庭裁定,商人杨恩光才是“A9”车牌的合法持有人,并谕令陆路交通局在30天内重新把该车牌分配给他,同时支付2万令吉堂费。

这起案件围绕一辆意大利古董车菲亚特Ardita及其配套车牌展开。杨恩光当年购入古董车时,一并取得“A9”车牌,并相信该号码能为自己带来好运。不过,相关车牌连同另外两个号码,早在2013年已由另一名刘姓人士购得并获分配,导致双方随后爆发法律争议。

案情显示,反贪会当年调查后发现,这3个车牌号码的采购过程涉及不当行为,陆路交通局随后取消有关分配。刘某不满决定,同年11月入禀吉隆坡高庭申请司法审核,并在2019年获高庭支持,法庭当时谕令将3个号码重新分配给他,陆交局之后提出上诉。

不过,在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前,陆交局于2016年又把“A9”车牌分配给杨恩光,而杨恩光当时并不知情,自己所取得的号码日后会卷入诉讼。直到2021年3月,他才获准介入相关上诉程序。

案件之后一度被交回高庭审理。高庭较后援引无效原则,裁定刘某才是合法车主,杨恩光因此再上诉,最终在上诉庭扭转局面。

以上诉庭由拿督林福龙领衔的三司一致裁决指出,虽然雪州陆路交通局代主任在2013年取消刘某注册的决定,后来被认定违法,但在2016年,旺沙玛珠陆交局分局局长将“A9”重新分配给杨恩光时,当时这项注销决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因此相关分配并不违法。

法官指出,法院此次是依据联邦法院在2024年Obata-Ambak Holdings私人有限公司诉Prema Bonanza私人有限公司案中确立的“第二行为人理论”作出判断。换言之,即便最初决定后来被推翻,后续执行该决定的官员在当时仍可合理假设相关车牌可供重新分配。

上诉庭认为,这项原则有助维护公众对陆交局注册制度的信赖,尤其杨恩光作为第三方,并非原有争议一方,而是在不知情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号码,因此应被视为善意购买人。

法院最终谕令陆交局总监及车牌注册官,必须在判决下达后30天内,把“A9”重新分配给杨恩光;此外,也须向他支付2万令吉堂费。至于刘某,法庭则没有谕令他承担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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