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花莲一宗涉及性交易后的偷窃案,近日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名女子被指在交易结束后,趁男子洗澡期间取走对方放在摩托车内的现金,法院最终认定其窃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并准以罚金代替监禁。
根据判决内容,案件发生于2024年6月11日。报案男子阿豪指出,对方小美明知他把现金放在摩托车内,当天却要喊“你很臭,去洗澡”,就在他去洗澡时,先拿走桌上的车钥匙,再从摩托车置物处取走8200元新台币,折合约1001令吉。
小美在庭上否认是偷钱,辩称有关款项是阿豪叫她自行到摩托车置物箱内拿取。她后来又改称,双方已先发生一次性行为,但阿豪没有支付原本谈好的2000元费用,之后还要求再来一次,因此她出于报复才取走现金。不过,她对于取走金额一度说是7800元,后来又改口成8200元或8000元,前后说法不一致。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解释难以成立。判词指出,若女子真如其所说,因不满男方体味而起争执,照理应在发生关系前就提出要求,而不是事后才以此作为说词。更重要的是,即便她是为了追讨2000元,也不应一次拿走远超该数额的现金,因此法院认定她主观上确有非法占有意图。
法院也指出,被告并未通过正当方式处理纠纷,反而擅自取得他人财物,已构成窃盗行为。量刑时,法官也考量到她过去有施用毒品等前科记录,以及在审讯过程中多次改口、否认犯行,态度不理想。
虽然被告丈夫事后曾代为赔偿阿豪2000元,但与原本被取走的金额相比,仍有6200元未归还。法院因此裁定,尚未追回的6200元犯罪所得一并宣告没收。
从案件处理方式来看,这宗案件虽起于性交易纠纷,但法院最终并非围绕双方私下关系本身作判断,而是聚焦在财物是否遭非法取走,以及相关说法能否自圆其说。案件也反映,一旦涉及金钱争议,即使起因复杂,最终仍须回到证据与法律要件来厘清责任。
目前,法院判处小美有期徒刑2个月,并准以6万元新台币罚金易科,案件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