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拖延多年的医疗疏忽诉讼有了最终结果。上诉庭周四驳回一名眼科医生的上诉,维持高庭原判,裁定该医生须为一名机械技工左眼失明负责,并赔偿对方总额接近130万令吉。

由上诉庭法官朱家胜为首的三司一致认为,高庭早前在事实认定及法律判断上并无不当,因此有关裁决应予维持。另两名合审法官为拿督莎娜兹苏莱曼及拿督拉蒂法达哈。除维持赔偿裁决外,法庭也谕令该名医生另支付3万令吉堂费。

根据早前判决,原告罗加纳登获判20万令吉一般损害赔偿、50万令吉加重赔偿,以及近58万5000令吉作为未来药物与治疗费用,以及部分未来收入损失赔偿。上诉庭认为,这笔赔偿金额并不失衡,也不存在需要推翻或调整的错误。

案件起因于2011年7月6日的一场工伤事故。罗加纳登当时在工作中使用铁锤敲开发动机压缩机部件,其间有坚硬物体击中左眼,导致眼部受伤流血。他先被送往私人诊所,之后再转往怡保一间私人医院,由涉案眼科医生接手检查与治疗。

诉状指出,该医生先为他进行小型手术,缝合眼皮伤口;隔日再在全身麻醉下进行另一项手术,并为左眼包扎。原告称,医生当时告知其眼内并无异物,并保证视力可完全恢复。

不过,罗加纳登在7月8日拆除包扎后,表示左眼剧痛,视力也变得模糊。他说自己当时已向医生反映相关情况,但对方仅表示无需担心,并称视力会在两三天内改善。罗加纳登后来一直留院至同年7月11日。

涉案医生则在答辩中称,当原告投诉疼痛时,他曾安排进行电脑断层扫描,只是原告拒绝接受检查;他也声称曾建议对方前往吉隆坡求医,但原告最终选择到怡保苏丹后拜润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之后再转介至士拉央医院。不过,原告最终仍患上青光眼,并失去左眼视力。

高庭早前审理案件时,曾对涉案医生的说法提出严厉批评。承审法官布宾达星指出,被告起初声称原告伤势来自一宗交通意外,但有关说法未获法庭采信。法庭同时裁定,医疗记录中出现事后补写内容,目的是制造曾安排电脑断层扫描但遭病人拒绝的印象,构成欺诈性窜改记录。

高庭认为,正因为当时未及时进行扫描,患者眼内异物未能尽早被发现,也错失了及时施打玻璃体内抗生素以防止感染的时机,最终导致感染恶化,引发青光眼并造成永久失明。

法官也指出,涉案私人医院并无任何医护人员或护士出庭说明有关医疗记录的处理情况,因此法庭接纳原告一方说法,认为记录确实存在事后增添内容。判词也提到,原告律师曾多次致函催促,但被告方面耗时一年半才提供相关医疗记录,而在得知涉及民事诉讼后,医院已接管保存原始记录。

高庭因此认定,被告不仅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疏忽,也涉及不当处理医疗文件,行为性质严重,故裁定原告可获加重赔偿。如今上诉庭维持原判,也意味着这宗医疗疏忽案的责任归属,再次获得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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