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向州政府提供财政拨款,是宪法规定的义务,而非可自由决定的援助。国会上议员拿督阿末依布拉欣今日在吉隆坡参与2026年人头补助法案辩论时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09(1)(a)条文及第一部份第十列表的解释,联邦必须向各州提供拨款,以支持州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并提供公共服务。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他指出目前的人头补助拨款以人口数量为依据,但单纯按人头计算的方式,难以反映马来西亚各州在地理条件和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例如,雪兰莪人口超过700万,槟城约180万,而面积广大的砂拉越和沙巴人口仅分别为290万和390万,但服务成本显著不同。
阿末依布拉欣进一步解释,在市中心建设一公里道路的成本,远低于偏远地区如峇南、布拉甲、乌鲁加帛等内陆地区;而内陆地区医疗设施及公共服务的提供,也需承担更高费用。因此,他认为财政公平不应仅理解为平等拨款,而应确保各州具备提供可比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他强调,联邦与州财政安排有深厚历史渊源,与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及砂拉越、沙巴的宪法框架密切相关。联邦宪法第112C条规定对沙巴和砂拉越提供特别拨款,而第112D条则要求拨款通过联邦与州政府协商,并定期检讨。
阿末依布拉欣建议,应检讨现行人头补助公式,将州属面积、服务提供成本及乡区发展需求等因素纳入考量,以强化联邦财政制度。他同时提出,可参考澳洲、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的财政平衡机制,确保各州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拥有相应财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