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3岁女保险经纪到警局报案,指11岁儿子失踪,没想到却被警方告知前夫已抢先带着孩子报案,指控她涉嫌虐待儿子。警方随后将她逮捕,并提控上庭。
被告黄佳怡(译音)周三在新山地庭面对控状时否认有罪。根据控状,她被指于2026年2月24日下午5时左右,在新山百万镇一栋公寓楼梯间,身为监护人却虐待一名11岁男童,导致对方身体出现明显伤势。她因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即父母或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或让孩子暴露在危险中。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或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同时,法庭也可额外判处被告在6个月内完成至少36小时、最多240小时的社区服务。
主控官妮维娜副检察司在庭上建议,将被告的保释金定为2万令吉,并附加条件包括交出护照以及不得骚扰案件受害人。
辩方律师阿兹兰沙则向法庭求情指出,被告是一名保险经纪,每月收入约3900令吉,同时需要承担每月约2500至3000令吉的生活开销,希望法庭酌情降低保释金额。
另一名辩护律师纳兹里陈补充,被告是在本月6日接到学校通知,指儿子没有到校上课后,曾尝试联络前夫但未获回应,因此才前往警局报案寻找孩子。岂料抵达警局后才得知自己已被指控涉案,并被要求留下协助调查,随后一直被扣留至今。
他也指出,目前男童已与父亲同住,因此不存在被告骚扰受害人的情况,并强调保释金的目的只是确保被告如期出庭,而非惩罚性质,希望法庭将金额定在不超过1万令吉。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莫哈末查米尔最终批准被告以9000令吉保释外出,并附带条件包括每月需到警局报到一次、护照需交由法庭保管,以及不得骚扰受害人。案件定于4月13日过堂,以待控方提呈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