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结婚30年的55岁男子,长期把薪水全数交由妻子打理,自己只留下少量交通与生活开销,没想到婚姻走到离婚阶段时,才发现自己名下几乎没有资产,妻子名下却已有3间房产,事件也引发外界对婚后财产分配与法律保障的讨论。

台湾律师苏家宏分享这起案例时指出,这名男子过去一直把自己定位为“顾家”的丈夫,每个月把辛苦赚来的收入交给太太管理,自己生活相当节省,平日只留下一些搭公车和吃便当的钱,原以为这是对婚姻负责、对另一半信任的表现,直到妻子提出离婚,他才惊觉自己在财产上处于极为被动的位置。

据苏家宏转述,当事人希望争取部分财产时,妻子则回应称,这些钱是丈夫自愿交出的,而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自然与丈夫无关。相关说法也让不少人误以为,只要资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离婚时就无法主张权益。

不过,苏家宏指出,从法律角度来看,把收入交给配偶保管,并不当然等于无条件赠与。即使款项进入妻子账户,或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只要相关资产是在婚后累积,原则上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成果,而不是单纯属于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他说明,如果3间房子是在婚后取得,即便产权挂在妻子名下,丈夫依然可以依法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换句话说,法院看重的,不只是房子写谁的名字,也会考量婚后双方整体财产的增减差额,借此保障经济上较弱势的一方。

以这起个案为例,若3间房屋经鉴定后总值3000万,而丈夫名下资产为零,在符合法律条件下,丈夫可争取双方差额的一半,也就是1500万。这项权利并非额外施舍,而是法律给予婚姻关系中一方的基本保障机制。

苏家宏也提醒,所谓剩余财产分配,通常是以金钱价值计算,不代表可直接要求“分其中一间房”或直接取得半间房的产权。若当事人希望保住房产,实务上一般会先确认应分配的金额,再在调解或判决后,协商是否以房屋过户作为抵偿方式,程序若处理不当,权益可能难以完整实现。

至于婚前财产,处理方式则不同。他指出,若房子是在婚前购买,原则上是谁的名字就归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婚后较难主张分配。但若是婚后投资置产,即使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通常仍有机会被纳入婚后财产计算范围,这也是不少人容易忽略的关键。

这起个案也再次凸显,婚姻中的信任与财务安排,并不应完全脱离法律意识。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未必代表感情生变,更多时候反而是为了把双方责任、生活开支、资产归属与未来安排谈清楚,减少日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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