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一宗因金属材料纠纷引发的枪击案,诗巫高庭周五作出裁决,认定70岁被告确实曾开枪,造成1死1伤,但由于控方未能证明其具有谋杀所需的明确杀意,因此法庭没有维持谋杀罪,改判误杀罪成立。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高庭法官黄祥忠指出,法庭在审视控方传召的23名证人证词后,结合法医、法证及现场环境资料,确认被告就是开枪者。死者胸腹部中霰弹后丧命,另一名男子则在同一事件中受伤。
案情显示,事件发生于2023年4月5日凌晨。死者与另外两人当时携带切割工具前往一处存放金属材料的地点,准备搬走有关物品。由于被告公司相关地点此前曾多次发生失窃情况,被告于是携带猎枪前往查看,结果酿成枪击悲剧。
法庭也接纳警方证供,包括被告曾主动交代猎枪存放位置,并带领警方前往现场;同时,化验结果显示,涉案枪枝上提取的DNA与被告相符。虽然被告在自辩时否认开枪,并称自己带去的是没有装子弹的猎枪,但法官认为有关说法不合逻辑,因此不予采纳。
不过,法庭同时指出,死者一行人是在凌晨摸黑进入现场,且携带切割工具,被告原本确实可依据刑事法典第97条(b)行使保护财产的正当防卫权。但在没有面对生命威胁的情况下连续发射3枪霰弹,已明显超出合理防卫范围,这也是法庭最终不接受正当防卫抗辩的关键。
基于上述理由,法庭最终裁定被告触犯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的误杀罪,同时也因同一枪击行为导致另一名男子受伤,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第37条,两项控罪都成立。至于刑罚部分,法庭已把案件定在3月13日上午9时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再作决定。
资料显示,这名郑姓被告早在2024年1月9日于诗巫高庭面对谋杀控罪。案件发生在民丹莪一带,警方当年接获投报后展开调查,并起获数枚子弹及一把贝雷塔型霰弹枪作为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