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嘉义一名18岁男子,认识一对未满16岁的姊妹后,与2人发生性行为,结果2女经诊断患有梅毒,母得知后报警,嘉义地院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3月;又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对姊妹,而陈男于2024年11月间在嘉义住处与未满16岁的姊姊发生性行为1次。
于2025年2月至同年6月底间,与未满14岁的妹妹交往时,在住处发生性行为至少10次。因2女经诊断患有梅毒,母亲察觉有异报警处理。
虽然陈男事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履行期间长达7年,但第1期赔偿金额即已无法如期完整给付,约定的赔偿金额半数以上处于拖欠状态,法院对于陈男往后能否确实履行和解条件,实有疑虑。
法院指出,陈男案发时才满18岁,年轻识浅,因一时情欲冲动而逾越交往界线,事后已坦承犯行,并达成和解,审酌陈男曾与姊姊具有暧昧关系、与妹妹为交往中情侣关系,亦未违反2人意愿或使用暴力、诱拐等犯罪手段,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3月;又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