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一宗民事求偿案近日判决出炉:一名女子指控男网友到她住处后对她灌酒并不顾她喊了60多次「不要」强行发生性行为,提出录音要求对方赔偿120万8903元新台币;被告则提交更完整的录音作为反驳。法院综合双方说法与录音内容后,认为原告主张遭性侵的证据不足,判决被告免赔,全案仍可上诉。
据判决内容,原告小琪(化名)称,她于2021年透过手机游戏结识男网友阿弘(化名),两人曾见面出游。她指对方对外多次暗示两人交往,令她感到困扰,因此在2023年4月4日与对方约见,希望对方删除掌握的照片与讯息。当天两人在一家有供应酒精的咖啡厅会面后,续谈转至她住处,期间她称对方持续劝酒并有逾矩举动,使她感到害怕而开启录音,随后发生她所指控的性侵情节。
原告并称,案发后约一小时,被告曾以“我真的有欺负妳”等语对她说话,形同承认不当行为。她也表示,自己当时因心软未验伤,但之后被告在多人线上群组谈及两人发生关系,并以影射方式羞辱她,导致她遭网路霸凌、身心受创。她指出,刑事部分已遭检方不起诉,申请再议与自诉也被驳回,因此改提民事诉讼,求偿精神慰抚金与医药费共120万8903元新台币。
被告在民事审理中则提出不同版本。他称双方自2021年9月起关系暧昧,之后常出游,互动近似情侣,也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提交一段较完整的录音,强调当日并非强迫。他亦在法庭陈述中提到,双方关系期间存在其他感情纠葛与争执。
法院检视录音等证据后指出,录音呈现双方对话与互动语气偏亲密,且未见原告遭强迫或遭威胁的明显迹象。法院并进一步说明,被告所称“欺负”一词,可能用于形容逗弄、调情、情绪性报复或戏弄等,并不当然等同于强暴或性侵;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结果为一审见解,仍可依法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