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民众切勿非法燃放或售卖烟花爆竹,否则一旦被控上庭并罪成,最高可面对监禁7年、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警察总长拿督斯里莫哈末卡立发文告指出,警方作为维护法律与公共秩序的主要执法机构,将针对涉及爆竹的违法行为采取行动,以降低不受控燃放所引发的意外风险,包括人身受伤、火灾以及对社区造成滋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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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按照1955年燃烧物法令,目前仅有45种类型的沙炮(Pop-pop)及快乐炮获准燃放与售卖,但相关贩卖与燃放仍需先获得所在地区警区主任批准,方可进行。
莫哈末卡立也呼吁公众在庆祝期间提高警觉,若要燃放获准的烟花爆竹,应选择空旷地点并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影响社会安宁与秩序,让佳节在安全与和谐的氛围中进行。
在执法层面,他提醒,非法燃放或售卖烟花爆竹者,可在多项法令下被对付。其中,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6、第7及第8条文皆设有较重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外,涉及轻微滋扰或相关不当行为者,也可能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3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个月、或两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