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五司今日敲定一项深远影响大马网络言论空间的判决,一致裁定《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中的“冒犯”及“惹人厌”字眼符合宪法,并未剥夺国民在联邦宪法下享有的言论与表达自由。这意味着上述字眼的法律效力正式恢复,政府在管制网络敏感内容上重新获得法律支撑。
这起备受瞩目的司法宪政斗争源于社运分子柯玉莉(Heidy Quah)的法律挑战。她早前因在社交媒体揭露移民扣留中心疫情状况而面控,随后质疑相关条文违宪并获得上诉庭支持。然而,以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为首的五司在宣读判词时明确指出,尽管有关字眼合宪,但柯玉莉发表针对难民营待遇及疫情的贴文,本质上属于宪法保障的建设性言论,执法单位当年将其控上法庭实属错误。
法院在判词中强调,言论自由绝非毫无底线的“绝对权利”,其内在限制包括禁止散播仇恨言论或挑动宗教敏感。法官特别点出,在数码时代,该法令条文的核心价值在于防范网络骚扰、人肉搜索、恶意恶作剧及带有种族色彩的破坏性内容,从而保障公众安全使用网络。对于单纯因政治立场不同或争议课题引发的不满与愤怒,法庭认为这不仅不构成刑事“伤害”,反而是民主社会言论自由的核心体现。
针对柯玉莉早前获上诉庭裁定条文违宪,联邦法院指出,不能因为执法机构偶尔的“误用”或错控,就全盘推翻一项条文的合宪性。法院重申,只有在具备明确主观犯意,意图通过网络言论对他人造成实质骚扰、攻击王室地位或煽动针对特定族群的仇恨时,相关言论才会被视为刑事犯罪。
此次裁决也为多元种族与宗教的大马社会划定了网络红线。法庭重申,宪法捍卫的是真实且具有建设性的表达,而非旨在滋扰与伤害他人的恶意言行。柯玉莉虽在此次司法博弈中保住了“自由身”,法院维持其不应被提控的结论,但随着法官推翻上诉庭删除相关字眼的决定,未来网民在键盘下的每一句话,若涉及过度冒犯或恶意干扰,恐仍须面对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