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上班蹲厕所,结果却天差地别:江苏一名员工单日滞留厕所逾6小时被开除,法院拍手叫好;而北京一名员工仅因腹痛如厕3分钟就被解雇,公司最终被判赔偿6万余元!

  • 南通刘某:厕所里的“旷工族” 他在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赖”在卫生间,单日最长记录竟达6小时21分钟。法院认为,这已远远超出合理的生理需求,本质属于变相旷工,公司解除合同完全合法。
  • 北京李某:3分钟的“天价罚单” 李某在值班时因突发腹痛如厕,且事前已联系同事顶岗,整个过程仅耗时3分钟。法院判定,这属于正常的生理代谢,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属于违法,必须支付6万余元(约合34,023令吉)赔偿金。

法律人士指出,区分“合理需求”与“违纪摸鱼”的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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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为合理性:如厕频率与时长是否在常人理解的生理范围内。
  2. 主观意图:是身体不适,还是以此逃避工作。
  3. 程序正当: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尊重基本的人格权与生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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