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油公司(PETRONAS)旗下5家子公司今日向高庭申请司法检讨,挑战砂拉越天然气分配局局长及砂公用事业与通讯部部长拿督斯里朱莱希施加的总额达1亿2000万令吉罚款。

高庭法官迪恩韦恩主持了此次司法检讨申请的首次聆审。提出申请的5家公司包括Malaysia LNG有限公司、Malaysia LNG Dua有限公司、Malaysia LNG Tiga有限公司、Petronas Carigali有限公司以及Petronas LNG 9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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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子公司被指未依照《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配法令》(DGO 2016)第7条申请在砂营运执照,因此遭处以罚款。根据该法令第21A条,每宗案件最高罚款为2000万令吉,但5家公司共收到8张罚单,每张1500万令吉,总额达1.2亿令吉。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代表国油子公司出庭的律师Khoo Guan Huat与Alex Ngu Sze Shae向法庭表示,《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配法令》不适用于这些子公司的营运活动。Khoo指出,砂议会在要求天然气处理、运输及管道建设必须申请执照时,已超越《1963年婆罗洲属邦(立法权力)令》赋予的权限。他强调,这些子公司应受联邦《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DA)管辖,而非州法DGO。

联邦总检察署高级联邦检察官则称,联邦政府早前已向法院表示不反对批准国油子公司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砂政府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反驳指出,国油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独立法人实体,《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赋予PETRONAS的权力并不自动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仍需遵守砂拉越有关天然气供应与分配的法律,并依法申请执照。他进一步强调,根据联邦宪法第95C(3)条及《1963年婆罗洲属邦(立法权力)令》,天然气分配属并行事项,砂议会有权制定相关法律,因此DGO 2016合法,当局施加罚款符合法律依据。

本案砂政府由高级法律顾问莫哈末阿兹鲁代表出庭,联邦总检察署由高级联邦检察官阿末哈尼尔代表。高庭定于2月3日裁定是否批准司法检讨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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