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会本意是增进员工凝聚力,却因员工一句“拒绝表演”,让企业领导付出法律代价。广东深圳市总工会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显示,一名员工因不愿在年会表演节目,隔天即遭公司解雇,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用工自主权界限因此被再次明确。
据深圳市总工会案例,一家公司在周六举办年会,领导对外宣称“非强制出勤”,但要求员工小明(化名)上台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领导不满,认为其“不给面子”。
隔天,公司向小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不服从公司安排、构成旷工并属严重违纪,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小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雇。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这也成为近期中国企业年会争议的典型案例。
年会是否属于工作?“自愿”原则是关键
深圳市总工会进一步指出,判断年会是否属于工作,应以员工自愿为核心。若企业明确要求“全员参加”,并将出席与考勤、绩效或奖惩挂钩,使员工不参加可能受处罚,则活动具有强制性,不可简单视为福利。
反之,如果企业明确表明活动自愿、无考勤、不处罚,并提供补贴或便利措施,则可视作企业福利性质活动。
总工会提醒:管理权不能无限延伸
总工会强调,用人单位不可借年会之名滥用管理权与处罚权。员工依法享有拒绝非强制活动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雇或克扣工资。
即便活动被认定具有一定强制性,若安排在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提供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并保障员工休息权。
案件公开后,引发基层员工共鸣。许多网友表示,年会若成为“服从性测试”,只会加剧员工对企业的不信任。法院判决也再次传递明确信号:企业管理权有界限,建立在“面子”上的权力,终究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