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市一起投资诈骗案近日有了司法结果。甯姓母亲与女儿因误信诈骗集团假借知名投资型YouTuber“柴鼠兄弟”名义刊登的投资广告,陆续投入巨额资金,最终分文未回,并在承受沉重经济与心理压力下相继轻生。事后,甯母之子提出民事求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显示,诈骗集团先在脸书刊登冒用投资网红名义的广告,宣称投资稳健、获利可期,并提供“专人指导”。甯姓母女点击广告后,依指示加入自称“丁雅如”及“腾达-在线营业员”的LINE帐号,并下载名为“长红E点通”的投资应用程式。她们误信App内显示的获利数字及对方不断灌输的说词,持续加码投资。
随后,诈骗集团以“资金交割”“提升投资等级”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避免使用银行转账,改以当面交付现金方式投入,并安排所谓的“投资专员”前来取款,以此切断金流轨迹、规避监管。
其中,郑姓被告于2024年8月5日下午约5时35分,在台北市某巷口自称投资公司人员,当场向甯母收取200万元现金;同年9月10日晚间约6时41分,颜姓被告也在相同地点,以同样手法向甯母收取16万元。另有多名车手分别依指示向甯姓母女收取50万元、55万元、140万元等款项,使母女二人累计投入金额超过1200万元。
直到无法提领任何资金,甯姓母女才惊觉受骗。然而,多年积蓄付诸流水后,两人承受难以承受的经济与心理重压,最终于2024年12月间相继身亡,家中仅留下甯母之子独自面对双重丧亲之痛。
甯母之子随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多名负责取款的车手同属诈骗集团,应依民法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对母女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请求金额为461万元,即多名车手实际收取款项的总和。
法院审理后指出,虽可认定郑姓与颜姓被告均参与诈骗集团,并担任向同一被害人取款的车手角色,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共同犯意,或在行为上有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也无法认定其中一人对其他车手的取款行为具有协助或共同行为的事实。
合议庭认为,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须具备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客观上的行为关联。本案中,仅能就各车手“自身实际参与的取款行为”认定其责任,无法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对其他车手收取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成立连带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郑姓车手须赔偿甯母之子200万元,并自2024年12月24日起按年息5%计息;颜姓车手则须赔偿16万元,并自2024年12月11日起按年息5%计算利息。其余求偿部分,因不符连带赔偿要件,均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