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一宗外送纠纷经司法审理后有了结果。一名彭姓送餐员因将顾客餐点据为己有,并刻意制造“已完成送达”的假纪录,被法院认定构成业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易科罚金18万新台币(约2万3000令吉),并须退还餐点费用。
根据《ETtoday》引述判决内容,案件发生在2025年1月31日农历大年初三晚间。彭姓送餐员当时接下一笔从台北市西门町万国卤味取餐、送往桃园八德的长距离订单。该订单餐点价格为540新台币(约69令吉),因来回距离超过20公里,外送费用高达456新台币(约59令吉),整笔交易金额共996新台币(约128令吉)。
当晚约10时26分,送餐员骑车抵达桃园八德某住宅区入口,却未依指示联系收件人交付餐点。相反地,他从外送箱中取出卤味拍照,并将照片上传系统,制造餐点已送达的假象,随后把餐点放回外送箱内离开现场,最终将卤味带回住处食用。
侯姓顾客迟迟未收到餐点,察觉有异后调阅社区闭路电视画面,发现送餐员仅在门口拍照便离去,餐点从未交到自己手中,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阅相关监控影像后,清楚掌握送餐员取出餐点拍照、再放回外送箱并离开的全过程,遂传召其到案。面对证据,彭姓送餐员承认侵占行为,案件随后由警方移送检方提控。
法院审理时指出,被告是在执行外送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持有他人财物,却将其据为己有,行为已符合业务侵占构成要件,性质较一般侵占更为严重,因此依法变更适用法条并加重其刑责。
法官考量,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顾客财产权,且事后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未作出赔偿,虽在侦查阶段坦承犯行,仍不足以减轻其责任。综合其个人背景、家庭状况及犯案动机后,作出上述判决,以示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