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控方表明不再继续追诉,地庭今日裁定,涉及已故前沙巴国阵主席拿督斯里邦莫达的280万令吉贪污案件,正式宣告罪名不成立。

不过,控方同时拒绝接纳邦莫达遗孀拿汀斯里芝芝依仄蒂所提出的陈情书,维持对她提出的3项串谋贪污控状。这意味着,芝芝依仄蒂仍须面对审讯,案件已定于今年3月5日、6日及12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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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地庭法官罗斯里阿末是在接获副检察司罗振豪通知后,作出上述裁定,并指示将邦莫达此前缴付的10万令吉保释金及其护照一并退还。

罗振豪较早前向法庭说明,由于邦莫达已于去年12月5日逝世,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决定终止对其提控程序。

邦莫达生前曾出任国阵沙巴州主席、京那巴当岸区国会议员及拉末州议员,于66岁因病离世。他于2019年5月3日被控两项受贿罪名,分别涉及收取220万令吉及26万2500令吉款项,作为协助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局(Felcra)获批1亿5000万令吉大众信托基金投资的回报,但他当时否认所有指控。

控状指,邦莫达于2015年6月12日中午及傍晚,在美拉华蒂花园大众银行分行,以时任Felcra非执行主席身分,通过妻子芝芝依仄蒂,从大众信托基金经纪马希阿都哈密处收取贿款。另一起控状则指他于同年6月19日,在同一地点,以芝芝名义收取信托单位顾问诺海里的33万7500令吉现金。

基于上述指控,邦莫达被控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1(4)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20年,或罚款不少于贿金五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芝芝依仄蒂则被指在相同时间、地点与丈夫共谋犯案,面对3项串谋贪污控状,援引同一法令第28(1)(c)条文,并同样可在第21(4)条文下判刑。

案件司法历程方面,地庭曾于2022年9月2日裁定邦莫达夫妇表罪成立,须出庭自辩;惟高庭在2023年9月7日批准两人提出的检讨申请,推翻原裁定,并宣判无罪释放。控方随后于同年9月18日提出上诉。

直至2024年11月8日,上诉庭推翻无罪释放裁决,并指示邦莫达及芝芝依仄蒂返回地庭继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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