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乩童涉嫌在驱邪仪式中致死一名女地产经纪的谋杀案进入陈词阶段,控方指出,法医解剖报告显示死者全身共有34处伤痕,致命原因是胸部与骨盆软组织遭受严重创伤,相关伤势与死者母亲在证词中描述目睹的施暴情况相符。

主控官艾努玛蒂雅在陈词时表示,法医报告已清楚列明死者林心如的死因为致命外伤,而死者母亲通过书面证词供述,曾亲眼看到被告对其女儿施以暴力,这与医学鉴定结果形成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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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案发时现场只有死者、死者母亲及被告三人,死者当时是主动向被告寻求“医治”。基于上述事实,控方认为,已成功证明被告在明知会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对死者施暴,有关伤势在一般情况下足以致命,符合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下的谋杀构成要件。

因此,控方向高庭请求裁定被告谋杀表罪成立,并谕令被告出庭自辩。

不过,辩护律师吉丹南在回应时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主张辩方已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精神状况失常,无法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亦不知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补充,精神科医生依莎贝尔莎米妮的证词亦支持上述说法,指被告在案发期间精神异常,未具备辨识行为对错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辩方主张被告并无杀害死者的主观意图,要求法庭裁定谋杀表罪不成立,并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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