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A男发现妻子B女与邻居C男发生外遇后,便与岳父一同取证,用手机拍摄到两人在车内的裸露影像。事后,C男愤而报案,控告A男违反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嘉义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定A男无罪。

判决书显示,事件发生在2023年1月某日深夜11点多,B女车辆停在民雄乡一条邻近树丛与田地的乡间道路上。当时,B女与C男正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A男手持手电筒拍摄,并录下C男裸露生殖器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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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A男承认确有拍摄行为,但强调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配偶权。法院审查录像片段发现,A男在录像开始时以手电筒照入车内,并称“不信抓你们抓不到”等话语。尽管拍摄时未征得C男同意,但法院认定“无故”的定义是缺乏法律上正当理由,而A男行为的正当性需依个案情形判断。

法院认为,A男在蒐集侵害配偶权证据时确属必要,且当时无其他方式可及时取得证据。在录制必要内容后,A男即停止拍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无故”,具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判决A男无罪。判决结果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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