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小豪(化名)因捡到皮夹未依法送交处理,被高雄地方法院认定构成侵占遗失物罪,判处罚金2000元。由于他先前已赔偿失主8000元,此案合计需负担1万元。

判决指出,小豪于2024年4月与友人前往高雄市一间弹珠店消费时,在地上拾获一只皮夹,内有3000元现金及证件。检方认为,他未将皮夹送往派出所,反而有占为己有之意,遂依法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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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辩称,捡到皮夹后曾向现场他人询问失主未果,便将皮夹暂放机台继续游玩,离开时才想起要送交派出所;但因口袋无拉链,途中不慎遗失,抵达派出所才发现皮夹不见。

法官审酌认为,小豪主张在前往派出所途中遗失皮夹,却未能提出任何证据佐证,相关说法难以采信,属事后卸责之词。

考量被告已与失主调解并全额赔偿8000元,法院最终依侵占遗失物罪判处罚金2000元,得易服劳役2日;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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