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日前针对一起同居人长期性侵幼女案件作出判决。一名成年男子(代号A男)利用与女友及其两名稚女同住一室的机会,多次对未满14岁的姊妹俩伸出魔爪。法官审理后认定,A男行为严重戕害儿童身心发展,依《乘机猥亵》、《强制猥亵》等罪名,合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6月,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A男自2018年起与女友及两名女儿(下称甲女、乙女)同住,四人共挤一间卧室。A男明知姊妹俩均未成年,竟自2021年起,趁甲女在上下铺下层熟睡之际,以平均“3天1次”的惊人频率对其胸部及下体进行猥亵。根据法院统计,A男对甲女的猥亵行为在不同阶段分别达103次与81次。
此外,A男亦对妹妹乙女实施侵犯。在2021年至2023年间,他曾以“猜拳输了要陪睡”为借口、或在南投老家无视乙女抗拒强行下手,甚至在春节期间趁共看笔电时伸出狼爪,共计对乙女实施3次猥亵。全案直到乙女向学校老师反映后,这起长期的家庭悲剧才被揭发。
庭审期间,辩护人主张被告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双方同居多年“情同父女”,辩称是因为未能拿捏肢体接触的分际才犯错,请求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予以减刑。
然而,承审法官驳回了减刑请求。法官严正指出,A男作为同居长辈,本应负起保护与教养责任,却为满足私欲,利用被害人年幼、性知识贫乏且不知抗拒的处境,多次侵害其身体自主权。法官认为,A男犯罪情节重大,且在审理过程中一度翻供,难认有何可悯恕之处。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衡酌A男犯行横跨被害人不同年龄层(未满12岁之儿童及12岁以上未满14岁之少年),分别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针对甲女部分,A男触犯成年人故意对儿童及少年乘机猥亵、强制猥亵等百余罪;针对乙女部分,则犯下强制猥亵及猥亵未满14岁女子共三罪。
台中地院最终判决A男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6月。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由于定罪刑度已超过2年,不符合缓刑要件,A男必须入监服刑,为其伤害幼女身心的恶行付出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