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市一名小吃摊老板阿伟(化名)近日向法院提告,指控自己聘请的一名男工读生,竟与其妻子小美(化名)发展不正当关系,甚至被监视器拍下亲密画面,让他身心备受打击。案件经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法官认定工读生侵害配偶权,判赔新台币20万元(约2.5万令吉)。

根据判决内容,阿伟与小美于2016年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吃店,并聘请工读生协助日常事务。直到2023年11月,阿伟逐渐察觉妻子与该名工读生互动异常,不仅肢体接触频繁,还在私下有过多亲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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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伟要求查看两人的通讯记录后,赫然发现双方互传带有暧昧意味的讯息,包括“谢谢宝贝”“等等看到你先亲一个”等字眼,让他当场情绪崩溃、难以接受。

为了厘清真相,阿伟随后调阅店内监视器画面,结果在2024年1月17日晚间,清楚拍到妻子与工读生在小吃店后门相拥、亲吻的画面。确认外遇事实后,阿伟愤而提告,指控工读生严重破坏其婚姻关系,侵害其配偶权,并向对方求偿精神损害赔偿新台币60万元(约7.7万令吉)。

庭审中,工读生否认责任,辩称阿伟与妻子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并无稳固的婚姻基础,其行为并未对阿伟造成实质精神损害。其律师也引用司法院释字第791号解释,主张通奸罪已被宣告违宪,强调个人性自主权优先,因此所谓“配偶权”并非民法所保障的权利,阿伟无权据此求偿。

不过,士林地院并未采纳相关说法。法官指出,释字第791号仅针对以刑罚惩处通奸行为是否违反比例原则作出判断,并不等于否定婚姻制度本身,也未否认夫妻之间应负有忠诚与诚信义务。法院强调,婚姻关系仍受宪法保障,配偶双方有责任维护共同生活的完整性。

法官进一步认定,工读生明知对方已婚,仍利用工作机会与老板娘发展不当关系,并有亲密讯息往来及肢体接触,已构成对阿伟配偶权的实质侵害,依法应负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阿伟原先请求的60万元金额偏高,综合双方的学历、社会背景及经济状况后,判决工读生须赔偿精神慰抚金新台币2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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