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晚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因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洗钱案的9项罪名,须向政府缴回逾20亿令吉非法所得。
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55(2)条文,纳吉涉及的9项洗黑钱控罪,共计非法收取20亿8147万6926令吉。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宣判指出,若纳吉无法缴纳这笔款项,则每项控罪将改判2年6个月监禁,以代替缴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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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显示,纳吉在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通过大马伊斯兰银行吉隆坡拉惹朱兰路分行,并利用Tanore金融公司及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账户,将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非法汇入其名下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账户号码:2112022009694)。
纳吉因而被控违反AMLATFA第4(1)(a)条文的洗黑钱罪,最高可依同法令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