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陆意清指出,特赦局是根据联邦宪法设立的机构,肩负着向国家元首提供谏言的重要职能。随后,国家元首会根据这些建议作出最终决定。而作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总检察长,亦是特赦局的成员之一,局内必须考虑其意见。

法官强调,换句话说,国家元首不能在没有特赦局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有关赦免囚犯的决定。同时,她指出,赦免囚犯并批准居家服刑的做法,是前所未见的,且毫无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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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法官引用了一宗联邦法院的判例,强调国家元首在行使赦免权时,必须遵循联邦宪法第42条款所规定的程序。根据宪法第42(8)条款,特赦局的会议必须在国家元首的主持下召开。

此外,联邦宪法第42(1)条款明确规定,国家元首有权对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犯罪的囚犯,行使赦免、缓刑以及减刑的权力。

最后,法官指出,依据联邦宪法第42(9)条款,特赦局在提出任何建议前,必须充分考虑总检察长关于该事项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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