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A男)与女子(B女)经朋友牵线相识,双方迅速投缘,相约到台中一间汽车旅馆共度夜晚,并在双方同意下发生第一次性关系。
然而,事后发展却急转直下。根据判决内容记载,两人在短暂休息后准备进行第二次性行为时,A男突然态度骤变,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对B女施暴,不仅出手殴打其脸部,还用力咬伤胸部。B女因剧痛与恐惧不断哭喊“我会痛,不要继续了”,但A男仍未停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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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震惊的是,隔天两人虽又在合意情况下完成两次性行为,但第三次时,A男再次重施暴力;第三天情形如出一辙,在前两次合意行为后,第三次又出现强制与施暴情形。连续两天,B女在遭到侵犯时都明确表达拒绝并哭喊制止。
事后,B女前往警局报案,控告A男触犯妨害性自主罪。检方依据其陈述与相关事证,依法对A男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指出,A男在本案中确有3次以强制方式实施性行为,已构成犯罪。不过,考量其犯后坦承犯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且B女已撤回告诉,综合犯罪情节与悔意表现,认为其情状尚有可悯之处,遂依刑法第59条减轻其刑。
最终,法院判处A男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须接受保护管束,并须在判决确定后1年内完成3场法治教育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