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知名歌手黄明志今日需分别到两间推事庭出庭过堂,处理其所面对的一项拥毒罪及一项吸毒罪案件。
现年42岁的黄明志早前于10月24日,在吉隆坡两间推事庭被控上述两项罪名,并在庭上对所有指控一概否认。
在第一刑事推事庭,他被控一项非法持有毒品罪。控状经法庭通译员宣读后,黄明志在推事阿蒂嘉面前否认有罪。根据控状内容,他被指于10月22日下午约4时30分,在吉隆坡悦榕庄酒店一间客房内,持有重达5.12克、疑似摇头丸的毒品,涉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A(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的监禁,以及不少于3下、不超过9下的鞭刑。
当时,副检察司法哈娜向法庭建议,被告以8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辩护律师郑清丰随后要求降低保释金额,最终推事裁定,允许黄明志以2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同一天,黄明志也在第三刑事推事庭面对一项吸毒指控。控状以国语宣读后,他在推事阿伦佐蒂面前同样否认有罪。根据控状,他被指于10月22日傍晚约7时15分,在吉隆坡金马警区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的厕所内,接受尿检后被发现体内含有安非他命、冰毒、克他命及四氢大麻酚(THC)成分,因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
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并须接受为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的监督。
推事阿伦佐蒂同样批准黄明志以2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