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1岁男子占里因抢劫一名妇女的金手镯,并在被警方追捕时拒捕,今日在法庭上认罪,分别被判监禁24个月和10个月。

被告占里在麻坡第二地庭及第一推事庭出庭时,分别面临抢劫及妨碍警员执行公务的指控。最初,他被控根据刑事法典第392条文(抢劫罪),然而,控方后将控状改为刑事法典第414条文(藏匿赃物),并在新控状下认罪。法官莫哈末凯里宣判他监禁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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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也在推事庭因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警员执行公务)被控,经过认罪后,推事阿德娜判处他监禁10个月。两项刑期将同时执行,从被捕之日起算,因此被告实际需服刑2年。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因拒捕与警方发生追逐,最终在追逐过程中发生车祸。今日,他在法庭上因受伤而扶拐杖出庭面控。

根据交替控状,被告于2025年5月25日早上,在居銮县蒂蒂旺沙花园的一家金店,协助处置一只价值4000令吉、10克重的金手镯,该手镯原属于64岁妇女嘉米拉。此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414条文(藏匿赃物),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监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一项控状则指出,受害人当天在骑摩托车带着孩子前往超市的途中,被被告接近并抢走金手镯。受害妇女随即报警,警方根据线索追踪到被告。警方调查发现,被盗的金手镯已在一家金店出售,警方在金店搜查时找到购买该首饰的收据,并从店内的监控录像中看到被告出售金手镯的画面。

此外,被告近期还将因相同的抢劫罪名,分别在峇株巴辖和笨珍地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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