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星张柏芝被前经理人余毓兴及其公司 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 入禀高等法院,指她在收取总额4176万港元(约2213万令吉)的预支片酬后,却未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合约。案件今日开审,余出庭作供,披露多项两人过去的互动细节。

余毓兴与 AEG 由大律师严斯泰代表;张柏芝则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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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星岛日报》报道,原告传召余出庭作供,他确认证人陈述内容,并接受辩方盘问。余在陈述中指出,他与张柏芝父亲相识多年,因此与张也早已认识,张更会称呼他为“契爷”。但辩方反驳指,张柏芝在2011年前根本不认识余,亦从未称其为“契爷”。余对此否认。

辩方进一步指,最初联系余的人是张柏芝的助手,并向他询问是否能为张筹到4000万元作物业用途;经理人合约亦是余主动提出,是商业行为,而非余口中“出于怜悯想帮她”。余再次不同意。

余供称,2011年张柏芝因离婚事件受困扰,曾向他咨询未来方向,他建议她打造“好妈妈”“女强人”形象,之后成立个人工作室。同年7月,张更主动提出希望余当其经理人,并希望他协助筹到4000万元。余表示资金主要在中国,因此寻求博纳影业于东协助,而对方要求以签两部电影片约作为保障。

法官欧阳浩荣关注,余提及的经理人合约为何与4000万元无直接关系。余解释,张柏芝已在此前表示愿意签下经理人合约,尽管当时于东仍未确认资金是否到位。

根据入禀状,双方在2011年7月签下为期8年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余先预付张柏芝4000万元片酬,张需出演4部指定电影。2012年5月,两人再签两部电影合约,余再预支276万元。然而,张柏芝最终未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协议,令余及公司蒙受损失。

原告现要求张柏芝赔偿至少1276万元(约676万令吉),并公开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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