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一名男子因抢走一条金项链于18日早上被押上诗巫地庭,在认罪后被判监9年,刑期从被捕日开始计算。

57岁的黄姓被告于2025年11月5日约下午1时50分,在马克律一家金店抢走一条价值2万652令吉80仙的金项链。其行为导致售货员吴某受到惊吓,担心自身安全。此案涉及刑事法典第390(2)条,并依第392条判刑,该法条最高可判监14年,并可加罚金或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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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被告当天上午9时45分首次到金店查看多条金项链,下午1时40分再度返回,要求查看其中一条。几分钟后,他突然转身逃出店外,将金项链一并带走。然而,在公众协助下,店经理成功将被告制伏。

监控画面清楚拍下被告抢走项链的过程。案发后,店经理立即追回金项链并报警。诗巫警署机动巡逻队随后赶至现场,将被告带回中央警署进一步调查。

另一宗案件中,一名涉毒男子今日同样在地庭面控并认罪,被判监5年。

33岁的康里阿都拉被控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3时50分,在加拿逸警局毒品罪案调查组接受初步尿检时,被发现尿液含有甲基苯丙胺及苯丙胺成分,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条。

他曾两次因违反同一法令(第15(1)(a)条)被定罪,此次再次犯案,法院遂判以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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