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日前一所中学两名教师因涉嫌使用藤条体罚学生,被控上庭,引发社会热议。检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24条(故意造成伤害罪)提控,指两人已越过合理惩戒的界线。总检察署随后发表声明强调,此举并非要羞辱教师,而是为了确保儿童的安全与权益获得法律保障。
此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教师是否有权惩戒学生”,而在于“惩戒何时变成伤害”。这正是教育与法律交叉的灰色地带——一条必须被重新划清的界线。
在类似案件中,检方可能援引不同法律。例如,《儿童法令》第31(1)(a)条是专为保护儿童而设的“保护性立法”,其刑罚最高可达20年监禁或罚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而《刑事法典》第324条则属于一般刑事法,其目的是惩治暴力行为,刑期最高10年。
两者的区别在于出发点——前者着重“保障儿童利益”,后者则着重“惩处施暴行为”。这也是为何在本案中,检方选择以刑事法典起诉,却仍强调“教师身份不应成为免罪金牌”。
过去社会习惯以“师道尊严”掩盖体罚的争议,然而现代法律早已明确:教师拥有教育权,但并非惩戒的无限权。《儿童法令》第17条指出,任何导致儿童身体或情绪受伤的行为,即使出于管教目的,也可能构成虐待。
换言之,只要行为造成实质伤害,哪怕初衷是教育,也必须接受法律审视。教师可以严格,但绝不能让体罚演变成施暴。
在过往类似案件中,法官往往会考虑行为动机与后果。若教师初犯、无恶意、学生无严重伤势,通常会以罚款或社区服务取代监禁,以教育代替惩罚。这种处理方式不仅维护法律威信,也体现司法的人性。
就槟城教师案而言,即便罪名成立,法官仍可酌情从轻判决。毕竟,教育的本质不应是惩戒,而是修复。
检察署在文告中强调,提控并非为了贬低教师,而是要维护儿童安全,尤其是特殊需求学生(OKU)的权益。教师群体承担着社会的重要职责,但任何权力都必须有边界。
社会必须理解:尊重教师与保护学生并不冲突。真正的尊严,不在于惩罚的力度,而在于教育的温度。
教育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托付。学生信任老师,是因为相信教育能让他们变得更好。每一次体罚前,教师都该自问:这是为孩子的成长,还是为了自己的情绪?
体罚的界限,不止在手上的藤条,更在心里的分寸。
如果双方能在理性与善意中沟通——老师道歉、家长体谅、学生被安抚——案件或许能以和解落幕。这不仅是法律的胜利,更是教育的胜利。

